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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危險廢物轉移管理暫行規定

作者:未知  來源:不詳  發布時間:2017/5/9 11:18:16點擊數(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止發生環境污染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危險廢物管理辦法》的有關條款,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新疆境內從事危險廢物轉移活動(含進、出)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自治區環保主管部門對全疆的危險廢物轉移工作實行統一管理,自治區固體廢物管理中心根據自治區環保主管部門委托具體受理和辦理危險廢物轉移的具體工作。各級環保主管部門依據本規定的權限負責各轄區危險廢物轉移的監督管理,受理和辦理相關具體業務。

第四條 危險廢物轉移是指危險廢物移出廢物業主的原法定地界、廠界的行為。新疆境內危險廢物產生者有一個以上合法用地且地界不連續的,各地界之間的危險廢物轉移也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的危險廢物包括以下固體廢物:

(一)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固體廢物

(二)列入《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的固體廢物

(三)經鑒定確認是危險廢物的固體廢物

第六條 危險廢物轉移的管理實行事前許可,聯單跟蹤,檔案建立、事故報告和申報登記制度。

第七條 危險廢物的產生者收集、處置和利用者涉及危險廢物轉移活動的都須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危險廢物申報登記管理暫行規定》進行申報登記。

第八條 危險廢物的運輸者、收集處置者必須具有相關資質,沒有資質的不得參與危險廢物轉移活動。

第九條 本規定中危險廢物的管理只針對國內涉及與新疆轄區相關的危險廢物轉移,包括夸新疆的轉移和新疆境內的轉移。危險廢物轉移夸新疆但又跨國界的轉移行為按照相關法規執行。

第二章   危險廢物轉移的許可管理

第十條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向環保部門提出申請并上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及相關資料;經批準后方可轉移。

第十一條 提出危險廢物轉移申請,必須執行以下規定:

(一)擬轉移的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成份相對穩定,化學特性恒定,有固定的接收單位(包括運輸單位)并簽有長期合同的,一年申請一次;

(二)擬轉移的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成份相對穩定,化學特性恒定,但有不同的接收單位的,每簽訂一個合同應申請一次;

(三)擬轉移的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成份或化學特性有改變的,以及臨時轉移危險廢物的,每次轉移都須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危險廢物轉移的許可管理和聯單發放的權限實行分級管理,具體如下:

(一)自治區環保主管部門負責夸自治區危險廢物的轉移

(二)地、州、市級環保主管部門負責各轄區內危險廢物的轉移

(三)地、州、市級環保主管部門負責跨各自轄區但不跨自治區的危險廢物的轉移

第十三條  地、州、市級環保主管部門必須安規在每季度的前15天內向自治區環保主管部門上報上季度危險廢物的轉移許可和聯單執行情況,上報要求由自治區環保主管部門委托新疆固體廢物管理中心統一規定。

第十四條  申請轉移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是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環保部門不受理危險廢物收集單位、運輸單位和處置單位關于危險廢物轉移事項的許可申請。預轉移危險廢物的單位在申請許可和領取聯單時應持單位的介紹信,未持介紹信的環保部門可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一次申請多次轉移危險廢物的,轉移計劃必須說明,一次批復有效期不超過1年。批復后因合理原因未轉移的應將轉移聯單全部返送到批準轉移的環保主管部門,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辦理許可手續,須向申請的環保部門提交一下資料,申請材料必須齊全、規范、真實。

(一)單位開具的介紹信(法人簽字、單位蓋章)

(二)《危險廢物轉移行政許可申請書》(經移出地的地、州、市級環保部門初審同意)

(三)危險廢物接受單位《危險廢物營業許可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四)危險廢物轉移和處置合同或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五)環保部門核發的《危險廢物申報登記注冊合格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運輸單位運輸作業工具的《危險品準運證》及承擔運輸作業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的相關證件。

(七)安全運輸及事故應急處置措施方案。

第十七條  環保部門審核和批準危險廢物轉移的條件和原則:

(一)上報的資料必須齊全、真實且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

(二)擬轉移的危險廢物與接受單位《危險廢物營業許可證》資質中經營范圍必須一致否則不予批準

(三)轉移行政代處置危險廢物的,接收單位必須和行政代處置通知書中指定的處置單位一致,否則不予批準

(四)待轉移的危險廢物在運輸單位的經營范圍之內

(五)申請轉移至持國家環??偩职l放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的,應優先批準

(六)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危險廢物轉移按就近轉移為原則

(七)申請轉移出新疆的危險廢物但在我區已有綜合利用設施或處置能力的,原則上不同意移出

(八)轄區無處置能力的危險廢物或國家指定非新疆內處置地點的危險廢物不得轉入

第十八條  受理危險廢物許可申請的環保部門需結合轄區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處置設施的情況并商經接受地環保主管部門后做出批復。不同意轉移的須出具書面理由。

第十九條  受理危險廢物許可申請的環保部門必須在受理資料后10個工作日(不含現場踏勘時間)內做出是否同意轉移的決定,10個工作日不做出決定的視為同意轉移。

第二十條  轉移許可申請未得到環保部門批準的,不得發放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和聯單編號。

第三章   危險廢物轉移的聯單管理

第二十一條  危險廢物獲得行政許可并同意轉移的,擬轉移危險廢物的單位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的權限,在廢物實施轉移前須到批準轉移許可的單位領取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第二十二條  發放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環保部門,必須按照編號規則給聯單編號。

第二十三條  聯單編號第一位、第二位數字為65,第三位、第四位數字為地、州、市級行政區劃代碼,第五位、第六位數字為危險廢物類別代碼,其余四位數字由危險廢物移出環保主管部門按照危險廢物轉移流水號依次編制。流水號跨年須重新編號,一年內流水號達到10000的可在編號框格外自行增加。

第二十四條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由各級環保部門按照國家發布的統一格式和顏色自行印制。

第二十五條  轉移危險廢物的單位領取聯單后,必須按照要求如實填寫聯單并加蓋印章。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在危險廢物轉移前3日內報告移出地環保部門,并同時將預期到達時間報告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環保部門接到危險廢物轉移報告的當日或次日,將轉移情況及時通知沿途經過的接受地以外的市級以上環保部門,轉移出新疆的只通知沿途經過的省級環保部門。

第二十七條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每轉移一車(次)同類危險廢物,應當填寫一份聯單。每車(次)有多類危險廢物的,應當按每一類危險廢物填寫一份聯單。

第二十八條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將填寫完好并加蓋公章的聯單,經交付危險廢物運輸單位核實驗收簽字后,將聯單第一聯副聯自留存檔,將聯單第二聯交移出地批準轉移的環保主管部門,聯單第一聯正聯及其余各聯交付運輸單位隨危險廢物轉移運行。

第二十九條  危險廢物運輸單位應當如實填寫聯單的運輸單位欄目,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將危險廢物安全運抵聯單載明的接受地點,并將聯單第一聯、第二聯副聯、第三聯、第四聯、第五聯隨轉移的危險廢物交付危險廢物接受單位。

第三十條  危險廢物接受單位應當按照聯單填寫的內容對危險廢物核實驗收,如實填寫聯單中接受單位欄目并加蓋公章。當將聯單第一聯、第二聯副聯自接受危險廢物之日起十日內交付產生單位,聯單第一聯由產生單位自留存檔,聯單第二聯副聯由產生單位在二日內報送移出地環保主管部門,聯單第三聯交付運輸單位存檔;聯單第四聯自留存檔;聯單第五聯報送接受地環保主管部門,移出新疆的按接收地環保部門要求報送。

第三十一條  危險廢物接受單位驗收發現危險廢物的名稱、數量、特性、形態、包裝方式與聯單填寫內容不符的,應當及時報告接受地環保主管部門,并通知產生單位。

第四章  危險廢物的轉移的過程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各級環保部門根據本規定第第十二條的權限對本級環保主管部門批準轉移和發放轉移聯單的危險廢物轉移單位實施跟蹤管理,及時監控危險廢物轉移過程。發現有違法行為、突發性事故等異常行為應及時采取措施,通知危險廢物移出地環保部門并上報自治區環保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被告知有危險廢物轉移途徑本轄區時要預先布置運輸途中的監管工作,并有權要求危險廢物運輸車

輛按照指定的路線繞行。

第三十四條  產生單位應在危險廢物轉移前三日內報告移出地環保部門,同時將預期到達時間報告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  危險廢物移出者在危險廢物轉移過程中,須遵守以下規定:

 ?。ㄒ唬┪kU廢物的貯存場所、設施及容器設立明顯的警告標志或標識;

  (二)危險廢物的包裝應符合安全運輸、貯存的包裝要求;

 ?。ㄈ┖藢\輸單位及收運人員的證件、手續。

    第三十六條  危險廢物運輸單位在危險廢物轉移過程中,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運輸工具應符合危險廢物運輸技術規范要求,并配備必要的應急防護設備;

(二)裝運危險廢物時,應檢查其包裝及所附標簽、標識,并按照危險廢物裝運的技術規范要求裝載;

(三)應將承運的危險廢物按照合同要求運達接收單位,不得擅自轉運給其它單位或個人,不得自行處理或傾倒。

(四)轉移危險廢物原則上不容許采用聯運方式,確需聯運的須經批準轉移的環保部門同意。

    第三十七條  危險廢物接收單位在危險廢物轉移過程中,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接收危險廢物,必須與危險廢物產生者簽訂合同

  (二)在接收過程中,對不符合技術規范要求的包裝及標簽、標識應進行重新包裝、粘貼;

 ?。ㄈ┎唤邮者\營資質種類中沒有危險廢物

(四)按規定要求做好接收記錄。

第三十八條  產生單位應當在危險廢物轉移前三日內報告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并同時將預期到達時間報告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九條  危險廢物移出者每次轉移完后,要在轉移結束后5天內將聯單第二聯交移出地環保主管部門,并將收到的第六聯于每一季度結束前10日報送移出地環保主管部門。

    第四十條  危險廢物運輸單位或接收單位在驗收時,發現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或成份與聯單填寫不相符的,可以拒運或拒收,并應立即書面移出地環保主管部門。接收單位拒收由運輸單位送交的危險廢物,應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危險廢物污染環境。

第四十一條  危險廢物移出者須按照《新疆危險廢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的要求,建立危險廢物轉移檔案、設立臺帳并申報危險廢物轉移信息。

第四十二條  凡參與危險廢物轉移的直接管理及操作人員必須經環保部門培訓并取得上崗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四十三條  聯單保存期限為五年;貯存危險廢物的,其聯單保存期限與危險廢物貯存期限相同。環保部門認為有必要延長聯單保存期限的,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接受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聯單。

第四十四條  危險廢物移出者、運輸單位和接收單位必須對自留存檔的聯單至少保存兩年。

第五章 醫療廢物轉移管理的特別規定

第四十五條 醫療廢物成份相對穩定,轉移頻次高,且一般有固定的接收單位和運輸單位,其轉移行為實行特別管理。

第四十六條 禁止任何單位因轉讓、買賣而轉移醫療廢物;禁止通過郵寄、鐵路、航空和水路運輸轉移醫療廢物。

第四十七條 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將醫療廢物轉移至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中進行轉移。

第四十八條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一年申請一次危險廢物轉移行政許可,但處置單位、運輸單位有變更的須重新申請。

第四十九條 環保行政主觀部門因醫療廢物處置單位處置效率達不到環保要求需要整改且整改不符和要求的,可要求已委托該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的產生單位更換處置單位,無條件終止合同。

第五十條 轉移醫療廢物必須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醫療廢物專用),聯單一式三聯,每月一聯,由處置單位醫療廢物運送人員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人員交接時共同填寫,醫療衛生機構和處置單位分別保存,保存時間為5年。

第五十一條 醫療廢物轉運車必須符合《醫療廢物轉運車技術要求(試行)》的相關規定;禁止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第五十二條 每車每次運送的醫療廢物采用《醫療廢物運送登記卡》管理,一車一卡,由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人員交接時填寫并簽字。

第五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每月一次性報送《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醫療廢物專用)給設區的市級環保行政主觀部門;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每月一次性報送《醫療廢物運送登記卡》給設區的市級環保行政主觀部門。

第五十四條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醫療廢物專用)和醫療廢物運送登記卡》的格式由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并發布。

第五十五條 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當填報醫療廢物處置月報表及年報表,及時報設區的市級環保行政主觀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于每年一月份向設區的市級環保行政主觀部門報送醫療廢物產生、處置年報表。

第五十五條 醫療廢物轉移其他事項的管理適用于本規定其他章節中各條款的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在危險廢物轉移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或固體廢物監督管理部門令其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貯存、處置的;

(二)轉移危險廢物非法堆放、掩埋或傾倒的;

(三)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報送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四)危險廢物轉移過程所持有的許可文件和轉移聯單與實際不符的;

(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七)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八)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運輸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九)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十)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一)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

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其他各款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接收危險廢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轉移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地方環保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一條 國家新的危險廢物轉移規定出臺后,有與本規定矛盾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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