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的有效監督,實施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轉移活動的單位。
第三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以下簡稱聯單)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聯單實施監督管理。
省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聯單具體實施監督管理;在直轄市行政區域和設有地區行政公署的行政區域,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監督管理。
前款規定的省轄市級人民政府、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本辦法以下統一簡稱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條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計劃;經批準后,產生單位應當向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聯單。
產生單位應當在危險廢物轉移前三日內報告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并同時將預期到達時間報告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每轉移一車、船(次)同類危險廢物,應當填寫一份聯單。每車、船(次)有多類危險廢物的,應當按每一類危險廢物填寫一份聯單。
第六條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如實填寫聯單中產生單位欄目,并加蓋公章,經交付危險廢物運輸單位核實驗收簽字后,將聯單第一聯副聯自留存檔,將聯單第二聯交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單第一聯正聯及其余各聯交付運輸單位隨危險廢物轉移運行。
第七條 危險廢物運輸單位應當如實填寫聯單的運輸單位欄目,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將危險廢物安全運抵聯單載明的接受地點,并將聯單第一聯、第二聯副聯、第三聯、第四聯、第五聯隨轉移的危險廢物交付危險廢物接受單位。
第八條 危險廢物接受單位應當按照聯單填寫的內容對危險廢物核實驗收,如實填寫聯單中接受單位欄目并加蓋公章。
接受單位應當將聯單第一聯、第二聯副聯自接受危險廢物之日起十日內交付產生單位,聯單第一聯由產生單位自留存檔,聯單第二聯副聯由產生單位在二日內報送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受單位將聯單第三聯交付運輸單位存檔;將聯單第四聯自留存檔;將聯單第五聯自接受危險廢物之日起二日內報送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危險廢物接受單位驗收發現危險廢物的名稱、數量、特性、形態、包裝方式與聯單填寫內容不符的,應當及時向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通知產生單位。
第十條 聯單保存期限為五年;貯存危險廢物的,其聯單保存期限與危險廢物貯存期限相同。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延長聯單保存期限的,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接受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聯單。
第十一條 省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檢查聯單運行的情況,也可以委托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檢查聯單運行的情況。
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檢查,如實匯報情況。
第十二條 轉移危險廢物采用聯運方式的,前一運輸單位須將聯單各聯交付后一運輸單位隨危險廢物轉移運行,后一運輸單位必須按照聯單的要求核對聯單產生單位欄目事項和前一運輸單位填寫的運輸單位欄目事項,經核對無誤后填寫聯單的運輸單位欄目并簽字。經后一運輸單位簽字的聯單第三聯的復印件由前一運輸單位自留存檔,經接受單位簽字的聯單第三聯由最后一運輸單位自留存檔。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未按規定申領、填寫聯單的;
(二)未按規定運行聯單的;
(三)未按規定期限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聯單的;
(四)未在規定的存檔期限保管聯單的;
(五)拒絕接受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聯單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行為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五)項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聯單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印制。
聯單共分五聯,顏色分別為:第一聯,白色;第二聯,紅色;第三聯,黃色;第四聯,藍色;第五聯,綠色。
聯單編號由十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第一位、第二位數字為省級行政區劃代碼,第三位、第四位數字為省轄市級行政區劃代碼,第五位、第六位數字為危險廢物類別代碼,其余四位數字由發放空白聯單的危險廢物移出地省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危險廢物轉移流水號依次編制。聯單由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其編號第三位、第四位數字為零。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的執行流程說明
轉移聯單制度,又稱之為廢物流向報告單制度,是指在進行危險廢物轉移時,其轉移者、運輸者和接受者,不論各環節涉及者數量多寡,均應按國家規定的統一格式、條件和要求,對所交接、運輸的危險廢物如實進行轉移報告單的填報登記,并按程序和期限向有關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實施轉移聯單制度的目的是為了控制廢物流向,掌握危險廢物的動態變化,監督轉移活動,控制危險廢物污染的擴散。
本流程說明根據《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1999年6月22日令)編制。
一、流程說明
① 產生單位將廢物交付運輸者啟運時
? 產生單位事先按要求,在第一聯上完成第一部分產生單位欄目填寫并加蓋公章后,將聯單連同廢物交付運輸者;
? 運輸者核實聯單內容(主要核實該批次擬轉移廢物種類、特性、數量是否與聯單所載定內容一致)無誤后,在第一聯上填寫聯單第二部分運輸企業欄之后,將第一聯的副聯與第二聯的正聯交還給產生單位;
? 產生單位將第一聯副聯自留存檔(保存期限為5年),第二聯的正聯在廢物啟運起2個工作日內寄送移出地設區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留檔。
② 運輸者運輸廢物時
? 運輸者將聯單其余第一聯正聯、第二聯副聯、第三聯、第四聯、第五聯等各聯隨廢物一起轉移運行。
③ 運輸者將廢物運抵目的地,交付接受單位時
? 運輸者將所承運廢物連同聯單一起交付接受單位;
? 接受單位須按照聯單內容對所接受廢物核實驗收無誤,在第一聯上填寫第三部分廢物接受單位欄并加蓋公章后,將第四聯自留存檔;
? 接受單位將正確填寫完畢并加蓋公章的聯單的第三聯交還給運輸單位存檔;
? 接受單位將第五聯自接受廢物之日起二日內寄送接受地設區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留檔;
? 接受單位將第一聯正聯及第二聯副聯自接受廢物之日起十日之內寄送廢物產生單位;
? 產生單位收到接受單位返還的第一聯正聯及第二聯副聯之后,第一聯正聯自留存檔,將第二聯副聯自收到之日起二日內寄送移出地設區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留檔。
注:上述聯單各聯留檔保存期限均為5年,以貯存為目的的危險廢物轉移的,其聯單保存期限與危險廢物貯存期限相同。
二、流程示意圖
為便于描述,以下將聯單的第一、二、三、四、五聯等五聯用英文字母A、B、C、D、E表示,則第一聯的正聯表示為A1,副聯為A2,第二聯的正聯表示為B1、副聯表示為B2。
附件: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樣表)及填寫說明
注:附件中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僅作為格式說明用,企業在轉移危險廢物前,應向所在地設區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領取正式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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